为别人养儿子5年_穿书星际儿子不好养

最后更新于:2022-02-11 11:51:30

法定继承案件

收养他人为养孙,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互为第一继承人

【案例介绍】

(以下为化名)

张放嫁给李强后,生了两个儿子,李嘉和李毅。后来,李强病逝,张放将两个儿子李嘉、李毅抚养成人。2008年元旦,李佳和王丽结婚,生下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2010年春节,李毅与林妮结婚,后来有了儿子李国荣。婚后,李佳和李毅都与母亲张芳分居。此时的张放身体还算健康,私生活比较孤单,于是收养了一个儿子一起生活。由于养子天赐只有8岁,而张放母子年龄差距过大,便称天赐为养孙。2011年4月,李佳因车祸去世。因年老丧子之痛,张芳 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需要人照顾,王丽主动去张芳家陪她住,照顾婆婆的饮食起居为别人养儿子5年,吃药。2016年1月3日,张芳因心脏病去世。整理遗物时,他发现了一本存折30000元。

问:本案谁有权继承张放的遗产?

【分析意见】

首先,天赐有权作为养子继承张放的遗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收养关系中,有一种“代际收养”的养孙​​关系。这是指收养人直接为自己收养孙子,收养的成立完全符合法律的实体和形式要求,只是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或代际不同,不相称。彼此作为养父母和孩子。,与养孙相称。

二是李国民、李国庆享有代位求偿权。

代位制是指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死者子女的后代以血缘继承的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死者子女在死者之前死亡的,死者子女的后代由血亲继承。一般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财产。可见,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代位发生的原因是死者的子女在法定继承时先于死者去世;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死者的后裔。血亲;第三,代位继承人只能是代位继承人的后代;第四,代位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本案中,李嘉先于母亲张放去世,李嘉并未丧失对母亲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李国民、李国庆是代位继承人李嘉和已故继承人张放的孙子,属于他们的直系后裔。. 因此,李嘉的那份继承权可以由儿子李国民和李国庆共同继承。也就是说,李国民和李国庆可以作为一阶法定继承人李嘉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父亲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李嘉先于母亲张放去世,李嘉并没有失去对母亲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李国民、李国庆是代位继承人李嘉和已故继承人张放的孙子,属于他们的直系后裔。. 因此,李嘉的那份继承权可以由儿子李国民和李国庆共同继承。也就是说,李国民和李国庆可以作为一阶法定继承人李嘉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父亲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李嘉先于母亲张放去世,李嘉并没有失去对母亲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李国民、李国庆是代位继承人李嘉和已故继承人张放的孙子,属于他们的直系后裔。. 因此,李嘉的那份继承权可以由儿子李国民和李国庆共同继承。也就是说,李国民和李国庆可以作为一阶法定继承人李嘉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父亲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属于他们的直系后代。. 因此,李嘉的那份继承权可以由儿子李国民和李国庆共同继承。也就是说,李国民和李国庆可以作为一阶法定继承人李嘉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父亲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属于他们的直系后代。. 因此,李嘉的那份继承权可以由儿子李国民和李国庆共同继承。也就是说,李国民和李国庆可以作为一阶法定继承人李嘉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父亲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

第三,王力有权继承张放的遗产。

媳妇和岳父母、女婿和岳父母是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般来说,无论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公婆都没有继承权。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仍继续履行对公婆或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已经履行了对公公婆婆的主要赡养义务,丧偶的女婿——法律履行了对岳父岳母的主要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物资上履行了主要的配套义务。二是履行扶持义务具有长期性和规律性。此外,我国《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9条规定:“寡妇给岳父母,寡妇给岳父。和婆婆,无论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为第一级继承人时,不得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在丈夫去世后,王丽仍然履行了对婆婆的主要赡养义务,而且是长期的(五年以上),所以她可以作为合法的一阶继承人参与。继承。

第四,李毅有权继承张放的遗产。

因为李毅是张放的儿子,属于一阶法定继承人,所以他有权依法继承母亲张放的遗产。至于李毅的妻子林妮和儿子李国荣,因为前者不是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寡妇为别人养儿子5年,而后者也不是死者子女去世前的代位继承人。死者,不符合继承张放遗产的法定条件。因此,他无权继承张放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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