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资金使用计划_投资资金使用计划

最后更新于:2022-02-11 11:32:18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印发《促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 年 6 月 16 日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展,本计划是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

一、总体目标和关键原则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变“零钱”为“整钱”,统筹谋划重点领域发展迫切需要,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相结合,统筹推进预算管理体制、中期财政规划、事权划分等改革和支出责任。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积累的财政资金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和调结构。

(二)主要原则。

综合协调。统筹运用各类资金,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发放和落实,建立了促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层层递进。以项目、主体、部门、政府预算制度、年度间预算、各类收入、增量存量、编制实施等为抓手,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远近结合。要立足当前,解决当前预算执行缓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突出问题,统筹安排盘活资金使用;还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各类资金整合,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改革创新。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改革创新的方式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还要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推进简政放权。,改变政府职能。

根据法律。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规定,促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对试点项目给予地方政府必要的授权,推动修订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二、具体措施

(一)促进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为项目做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研、审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准或下达修改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即能实际使用。

加快项目预算的审批和发布。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批准、下达和拨款。加快推进实际结算项目,一般采取当年列入部门预算或上半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强化年度预算观念。项目跨年度实施的,应根据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预算。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和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加强项目库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制作详细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二)促进重点学科资金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学科资金统筹。既要统筹安排本年度预算资金,又要加快消化上年结转结余资金。

加快科技资金优化整合。建立开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加快推进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实施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纳入国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类。

推进教育经费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地区、城乡、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整合为六大类:节能减排、环境监测与监管、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与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

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进一步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统筹,逐步将涉农资金纳入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与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突出涉农资金管理创新。使用机制。

推进医药卫生资金优化整合。医疗卫生领域的资金将逐步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三大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动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等安全等领域。

推动重点支出挂钩相关法律的修订。推动尽快修订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或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挂钩的有关规定,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内容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支出。真正需要的保证。具体的项目方法。

(三)促进部门资金统筹使用。

推进预算统一分配。中央基础设施投资、中央科技基金等分项管理的资金,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统一预算管理流程编制。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和中央科技基金项目,其他财政资金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定投资方向。中央基础设施投资、中央科技基金等财政资金小额支出的项目,

推动部门内资金统筹使用。明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边界,在部门编制内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为人事费的支出,自有经费的机构除外。严格控制各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数量。在调整优化政府支出职能分类的基础上,项目级主体一般不再划分为不同的专项资金。

推动跨部门资金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清理整合。同一工作项目,原则上应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相应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明确资金性质为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各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资金横向分配。

推动部门职责调整整合。深化体制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分工,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促进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协调。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向一般公共预算转移力度。完善政府预算制度,三年内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收入项目逐步调整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个别项目经批准的除外由国务院。自2016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公积金、射频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改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5项资金转入一般公共预算. 上述资金划转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门用于安排相关支出的,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中暂留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资类似,应当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者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办法。政府基金预算结转基金超过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补充预算稳定基金统筹使用。

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6年转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转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仅限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国有企业注资、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国有企业。一般公共预算为此安排资金逐步淘汰。

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费等专项收入和专项资金将在三年内逐步取消。 . 针对特殊用途,相应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确保相关领域支出的统筹安排和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或非税收政策一般不规定以收入确定支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促进跨年度预算统筹协调。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将超支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者补充预算稳定基金;仍难以平衡的,省级以上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修改资金使用计划,可增加赤字以达到平衡。

制定三年滚动财务计划。分析预测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三年滚动财政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衔接,三年滚动财政计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得到加强。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三年滚动理财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列入三年滚动财务计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转入计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务部门备案。

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务计划。加强部门预算总量约束。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滚动财政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规定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长或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挂钩。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支持的部门和行业计划,应当与三年滚动财政计划挂钩。

(六)推进各类收入的监管和协调使用。

加强各类收入统筹运用,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导、非税收入为主体的收入体系适当补充。

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果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合并征收对象相同、征收方式和资金用途相近、重复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结合税制改革,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依法改为征税。对决定取消、合并或调整的政府性基金,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实施目录列表管理。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控制收入项目的设立。一般不设立新的政府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果需要增加收入或调整经济行为,主要是通过依法征税来解决。个人需要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或者专项收入项目,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并明确征收期限。

(七)促进金融存量资金协调使用。

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资金、预算周转资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促进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予以收回统筹使用。对两年以下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严格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不得结转的项目不结转。除国库集中支付余额外,地方各级财政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支出。权责发生制的存量资金,根据当前金融经济形势,必须在两年内用完。

促进预算稳定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未使用的预算流动资金转入预算稳定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基金规模,年度预算编制并转用后的预算稳定基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同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 (包括对下级的转移支付)。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统筹机制。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缩减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金融存量基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减少下年度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减少其公募资金或下年度公募资金。项目支出规模。

(八)促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既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又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为预算编制提供重要资源。参考。

严格委托事项,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各级财政要严格控制预算编制工作,对确需编制预算的事项,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印发;逾期不下发预算的,应当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为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中央政府将提前向地方下达转移支付的预估金额,地方政府要全额纳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严格调整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调拨储备金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通过随后的年度预算为必须实施的政策提供资金。加快落实既定政策的预算执行,抓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实施方案,适时下发预算。严格调整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调拨储备金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通过随后的年度预算为必须实施的政策提供资金。加快落实既定政策的预算执行,抓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实施方案,适时下发预算。严格调整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调拨储备金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通过随后的年度预算为必须实施的政策提供资金。加快落实既定政策的预算执行,抓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实施方案,适时下发预算。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通过随后的年度预算为必须实施的政策提供资金。加快落实既定政策的预算执行,抓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实施方案,适时下发预算。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通过随后的年度预算为必须实施的政策提供资金。加快落实既定政策的预算执行,抓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实施方案,适时下发预算。

(九)促进债务资金协同使用。

加大现有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筛选工作,将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用于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建设;专项债权资金纳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资金与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配合使用,具有一定的效益。公益项目建设。探索提前发布地方政府债务新额度,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发行。

加强国库管理与发债的统筹协调。加快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在国库资金较多的地区,可根据国库资金余额适当控制发债规模和节奏,促进国库资金管理与发债有机结合。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中央的,支出尽量由中央同级安排,中央直接执行,加强对项目选择和实施的控制;属于地方的,由地方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少量的引导、救助、应急等工作,将资金分配和项目确定的具体权力交给地方,中央重点加强监管。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整合目标相近、资金投入方向相近、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对综合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方式一致、审批程序仅一、配合资金投入使用。加强对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规划,减少实施中的预算水平调整。

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领域预留专项资金,逐步转变行政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推动本地首次尝试。通过对地方政府进行必要的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地方政府牵头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发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以在不改变基金级主体用途的基础上,利用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相关专项安排同一水平。综合运用与该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整体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作为,积极配合。财政部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定期的信息统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责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骗取、挪用财政资金问题,一查一查。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而且要追溯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报送、审批等环节的责任。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除法定机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预算决算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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